解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
解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
来源:邵武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者:非遗基金会 创建时间:2017-10-09
近年来,我国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列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也为今后出台法律奠定基础,在相关文件中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此一一进行解读。
解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特征是:非物质性特征、生态性特征和“活态”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传统,是一种生命的形式,它处于一种永恒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种变化和发展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任何试图把它固定在某个瞬间,进行我们已经习惯了的收藏式的保护的做法,都会使它失去生命,也会背离我们保护的初衷。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保护工作的立足点,也是针对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抢救和保护的现实提出的要求。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一方面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只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流传和发展的特点,通过合理的利用,扩大保护工作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发展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生命性原则。要想切实维持和增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首先探寻它的基因谱系和生命之根,找到它的灵魂和脉搏,从而在源头上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只有守住了保护的生命之本,其他保护才能积极有效。
(2)整体性原则。在对某一具体对象进行保护时,不能只顾及该对象本身,而必须连同与它生命休戚相关的生态环境一起保护。
(3)人本性原则。人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依为命的真正主人,保护好“主人”,才有可靠的保障,因为他们最知道保护对象的饥渴冷暖和发展需求。
(4)创新性原则。要注意创新,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促使保护对象能够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专家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十原则:
(1)“有形化”原则。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既然无形文化遗产通过制作、表演可实现“有形化”,可将那些平时“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文化遗产的“成品”,通过“有形化”的收藏、录音录像及口述记录等方式保存下来。
(3)整体保护原则。指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除必须对无形文化遗产自身及其生存空间实施全方位保护外,还必须对其生存环境及其生存空间实施整体性保护。
(4)活态保护原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关键还是要为传承人营造出一个更加宽松,也更适合其成长的生态环境。
(5)民间事民间办原则。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是真正的主人,应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政府至多只能是个“管家”。
(6)原真性保护原则。建立传统文化“基因库”,将那些优秀的、具有原生态性质的传统文化遗产保存下来,为未来新文化的创造保留更多的种源。
(7)保护文化多样性原则。 由56个民族创造的多元文化,是我们新文化创造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人们在保护原产地文化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对因流动与变异而衍生出来的各种亚文化类型的保护。
(9)濒危遗产的优先保护原则。作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濒危性遗产保护必须以制度建设为前提。通过临时性指定制度的建立,对濒危遗产实施紧急抢救。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中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1)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1)开展普查,用现代化手段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2)制定标准,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探索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
(4)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5)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6)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7)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教学和宣传展示,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1)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
(2)在政策建设方面,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
(3)在机构建设方面,要求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1)拟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3)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是由哪些部门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组成。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9)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体系,确保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1)成立了“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全国各省(区、市)也相继建立了“保护工程”组织工作机构。
(2)经过专家论证,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其中,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专业性试点34个。
(3)在财政部的支持下设立了“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国不少省(区、市)也设立了专项保护经费。
如何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